母亲过世后赴台探亲继父之资格解析
——继子女赴台探亲资格与申办难点(两种情形之法律分析)
北京陆台通国际商务中心
2026 年 9 月
在母亲过世之情形下,继子女能否赴台探亲继父,结论为:即使未办理法律收养关系,只要继父系台湾本地人(或母亲过世前继父已取得台湾身份证),继子女仍“可以”申请赴台探亲,惟其身份将由“子女”转变为“三亲等内血亲之配偶”。
然而,尚有一项现实规定须予注意:若母亲过世前,继父仍在持“依亲/长期居留”而尚未取得台湾身份证,则随着母亲过世,继父在台之居留事由可能已归于消灭。
以下就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梳理继子女与继父之间之法律及探亲关系。
情况一:继父系台湾本地人(或母亲过世前继父已取得台湾身份证)
结论:继子女可赴台探亲继父。
身份的转变
因未办理收养,双方在法律上并无“拟制血亲(养父子/女)”关系,继子女自不得以“一亲等子女”之身份申请探亲。
现行法规的保障
台湾内政部移民署自 108 年起放宽规定,允许台湾设籍人民之“三亲等内血亲之配偶”来台探亲。继子女为母亲之一亲等血亲(子女),继父为母亲之配偶。纵母亲已过世,此种姻亲联结于探亲法规之亲属认定上仍然存在,继父属于“一亲等血亲之配偶”,含于三亲等之内。故继子女完全具备申请赴台短期探亲之资格。
停留时间限制
依“三亲等血亲之配偶”之额度,每次得在台停留 1 个月,不得申请延期,每年至多得赴台 6 次。
情况二:继父与母亲此前均属大陆籍(继父仍在持居留证,尚未入籍)
结论:继子女几乎无从再行探亲。
继父自身的居留危机
若继父系因与母亲结婚而取得台湾之“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依台湾法律,于大陆配偶(即母亲)过世后,倘继父在台与母亲并无生育共同之台湾子女,则继父在台之“居留原因”于法律上即告消灭,其可能面临无法继续留台、而须返回大陆之情形。
探亲资格彻底切断
纵继父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仍得留台(居留证尚未被注销),因其并未取得台湾身份证,探亲政策本仅开放予其二亲等内血亲(即其亲生父母或子女)。继子女既无收养关系,自无法通过移民署之亲属审核。
实际申办的难点(如何证明关系)
于情况一(继父持有台湾身份证)之下,申办时面临之文书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其为继父?
无法直接出具养亲证明
因无收养关系,大陆公证处无法出具“父子/父女”关系公证书。
必须通过两岸婚姻证明反向推导
申请人须前往大陆公证处,办理一式两份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其中应包含两条证明链条:
• 证明申请人与已故母亲之亲生母子/女关系(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 证明母亲与继父于过世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结婚证,且该婚姻已于台湾户政事务所完成登记)。
文书验证
上述公证书须寄送台湾海基会验证,再由继父作为保证人,向台湾移民署提出入台申请。
结语
本文由北京陆台通国际商务中心整理发布,内容依据现行两岸探亲相关法规,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个案仍以主管机关之最终审核为准。办理两岸探亲、居留、亲属关系证明等事务如需协助,可联系北京陆台通国际商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