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人士在台已有婚姻,能否于大陆与他人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与实务风险解析
北京陆台通国际商务中心
摘 要 台籍人士在台湾已有婚姻关系者,在大陆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依大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属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依《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务上,大陆结婚登记强制要求经海基会验证的台湾单身证明公证,有配偶者无法取得;绕道第三国登记两岸均不承认其效力;大陆配偶申请来台亦会因户政系统核查婚姻状态而被拒绝。故无法在不被查出的情况下,合法完成两岸婚姻或移民程序。 |
核心结论
只要在台湾已有婚姻关系(婚姻事实存在),就绝对无法在“不被查出”的情况下,合法完成所有两岸婚姻或移民程序。在大陆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依大陆法律构成重婚,该婚姻无效,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以下就关键环节与现行法规逐项说明。
一、大陆结婚阶段:单身证明公证必查
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依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必须提交:
1. 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其中第 3 项即所谓“单身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该声明须经台湾海基会验证,并寄送至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经验证通过后方具法律效力。只要当事人在台湾户政系统中有配偶,户政事务所与公证处即无法开出单身证明,结婚登记在第一关即受阻。
二、绕道第三国登记:两岸均不承认其效力
部分国家(如美国部分州)结婚门槛较低、不要求查验单身证明,形式上可能取得结婚证书。但即便在国外领证,两岸政府依各自法律仍不承认该段婚姻的效力,回台还可能因此面临重婚罪之刑事追诉。
三、大陆配偶申请来台:面谈与查验必然卡关
大陆配偶若欲申请“团聚”来台,须经台湾地区“移民署”之严格审查与面谈,并提交大通证、大陆结婚证等文件。移民署审查第一步即连线台湾户政系统,核查台籍配偶之婚姻状态。一旦发现台籍配偶在台已有婚姻事实:
• 立即拒绝大陆配偶之来台申请;
• 认定于大陆或国外缔结之婚姻为重婚而无效;
• 台籍配偶与大陆配偶均可能因“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伪造文书)而移送法办。
四、大陆法律法规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律风险与后果提示
• 民事层面:大陆之结婚登记属重婚,婚姻无效且自始无效,不产生夫妻间之权利义务。
• 刑事层面:构成重婚罪,最高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政层面:两岸结婚、团聚、依亲居留等程序均无法通过查验。
• 其他责任:涉嫌伪造文书、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者,可能另行追诉。
六、结语与建议
若有意开启两岸婚姻关系,正确做法是先依法终结在台既有婚姻(协议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取得合法单身证明后,再依序办理两岸结婚登记、公证、海基会验证及入台团聚等程序。涉及两岸公证、结婚登记、入台证件与依亲居留等繁杂流程,建议委托具备两岸实务经验之专业机构(如北京陆台通国际商务中心)协助办理,以确保程序合法、文件齐备、一次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具备两岸法律专业资格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