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无配偶公证书)在哪里办理?
在台湾的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二者出具的公证效力相同。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立具宣誓书表明自己为单身(未婚、离婚或丧偶)后,由公证人办理“单身公(认)证书”,并一并办理“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公(认)证书。
需要注意:赴大陆结婚时,大陆方面要求除单身声明外,另需声明“与结婚对象无三代血亲关系”,因此通常会把两份声明合并办成“单身暨无血缘声明”一份文件;若拟登记结婚地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单身声明与无血缘声明分列两份文件,则需分别办理两个认证案件。建议办理前先向大陆拟登记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协会确认格式要求,避免办错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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